患者沙某某7月31日因“间断乏力、发热、头痛、咽痛20余天”医院感染科。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发热待查?结核结缔组织病。行相关检查并多次院内多科会诊,予以诊断性治疗,给予抗结核药物,对症支持治疗,效果不明显。因病情危重,又予以综合对症治疗。9月15日经全院疑难病例讨论诊断为:颅内感染:结核性脑膜炎?病毒性脑膜炎?给予对症治疗,营养支持,脑脊液送外院完善病毒学检查。9月28日诊断为病毒性脑膜炎并继发癫痫、病毒性肝炎慢性乙肝型,肺部感染,尿路感染,重度营养不良。10.11死亡。
原告之子称医院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误诊误治,错过了最佳诊疗时间所致,被告应当对原告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通过对死亡病历的质证,被告在对患者采取诊断质量过程中,对患者是否可能存在病毒性脑膜炎疾患,在患者入院时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鉴别诊断手段以排除病毒性脑炎的可能。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抗结核治疗过程中出现疗效不明显的情形下,才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并外送CSF检查。上述事实说明被告在患者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确诊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应尽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请大家反思:按照《疑难病历讨论制度》的要求,是否需要进行讨论的病历我们都及时的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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