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部分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缓解面临的暂时经济负担,根据《贵阳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意见》、《贵阳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已退休除外)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本互助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的职工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参加。
互助范围
第二条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可向贵阳市职工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申请住院医疗互助补助待遇。
第三条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医院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20类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在享受住院互助补助待遇的同时,可向互助中心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助待遇。
第四条互助活动20类重大疾病是指:1恶性肿瘤2白血病3良性脑肿瘤4椎管内肿瘤5严重烧烫伤6慢性肾衰竭或难治性肾病综合症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系统性红斑狼疮9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结核性脑膜炎12病毒性脑炎及脑膜炎13急性心肌梗死14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左心室扩大)15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左心室扩大)16强直性脊柱炎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病变)18多发性硬化19视神经脊髓炎20急性重症胰腺炎。(各重大疾病具体说明见附件)
互助期限
第五条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首次参加职工,在约定生效的互助期生效之日起,重大疾病互助执行60日的观察期,住院互助执行30日观察期。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继续参加互助活动的,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参加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市、县)总工会或直属产业工委互助中心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到互助中心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第七条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参加单位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名册一份。
第八条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期生效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如在本期互助期生效后办理参加手续的,其互助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年1月31日。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九条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日内书面通知互助中心或代办点。
缴费标准
第十条参加职工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50元,缴纳方式为:
1、职工所在单位行政,统一为职工全额缴纳;
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为职工全额缴纳;
3、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各出资一部分,为职工缴纳;
4、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各出资一部分缴纳;
5、职工个人出资缴纳。
第十一条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互助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所缴纳的互助金不再返还,期满继续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需另办手续。
互助责任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互助补助
1、缴费职工首次确诊患上述2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元,本期重大疾病互助补助待遇即告终止。
2、首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约定生效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首次确诊患有上述2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互助慰问金元,本期重大疾病互助补助终止。
3、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参加职工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四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四条住院互助补助
在互助期内,缴费职工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5日(含5日)的,按照每日50元领取住院补助金,最多不超过元。
第十五条在同一互助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补助,累计给付的住院补助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缴费职工住院互助补助终止。
第十六条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医院医院,在住院补助时间计算上视为同一次住院。医院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十七条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职工在互助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有效期内的实际住院治疗天数。
第十八条参加职工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互助补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首次参加的扣除观察期30天)进行补助。
参加职工在本互助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住院补助金的计算办法,按实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内)计算住院互助补助金。
第十九条 设立身故互助抚慰补助金制度。参加职工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中心申请领取互助身故抚慰补助金。领取互助身故抚慰补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具体标准为:
1、参加互助活动职工(首次参加职工在约定生效之日起执行60日观察期),在互助有效期内因病身故的给付互助身故抚慰补助金元。
2、首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约定生效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因病身故的给付身故抚慰补助金0元;
3、首次参加职工在参加互助前已患互助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互助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的,给付互助身故抚慰补助金0元;
4、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在以往的互助周期内因患互助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获重大疾病互助补助的,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互助身故抚慰补助金元。
第二十条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异地(省外)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补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进入贵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打印《贵阳市职工住院互助金申请审批表》、《贵阳市职工互助综合互助金申请审批表》、《贵阳市职工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审批表》或《贵阳市职工身故互助抚慰金申请审批表》,然后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贵阳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工委)代办点或区(市、县)总工会代办点审核。各代办点收到申报资料后,需在贵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系统上进行系统审核,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再审并扫描上报。
3、审批。互助中心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互助补助;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出具拒付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互助补助待遇时应提供的材料:
1、《贵阳市职工互助住院互助金申请审批表》、《贵阳市职工互助综合互助金申请审批表》、《贵阳市职工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审批表》或《贵阳市职工身故互助抚慰金申请审批表》;
2、参加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职工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5、互助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职工同时满足重大疾病补助和住院补助受领条件的,重大疾病互助补助金、住院互助补助金分别计算支付。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互助补助金、住院补助金由缴费职工本人受领;参加职工因病身故的,互助补助金由缴费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第二十五条互助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职工出院(或因患病直接导致参加职工身故)之日起天内向互助中心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补助金的权利。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加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重大疾病互助补助待遇:
(1)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上述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
(2)参加互助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过重大疾病互助补助金的职工;
(3)首次参加的职工在观察期内或互助期满没有继续参加互助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互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
3、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5、参加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6、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7、医院误诊、医疗事故导致的;
8、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9、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
10、参加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
12、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3、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14、参加职工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15、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16、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参加单位或参加职工如有第二十七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职工互助活动所列重大疾病的说明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范畴。
2、白血病
经骨髓细胞学报告、流式细胞学检查、分子遗传学(基因检查)明确诊断。
3、良性脑肿瘤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椎管内肿瘤:
为椎管内肿瘤引起肢体感觉或运动障碍需手术治疗者。
5、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3)重度吸入性损伤。
6、慢性肾衰竭或难治性肾病综合症
慢性肾衰竭:
(1)血肌酐(Scr)>u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并排除急性肾损伤(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公式Ccr=[(-年龄)×体重(kg)]/[0.×Scr(umol/L)]女性在上述结果基础上×0.85);
(2)激素和常规免疫抑制剂治疗后无法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需使用新型免疫抑制剂(包括吗替麦考酚酯、钙铜神经酶抑制剂)
难治性肾病综合征:
(1)激素治疗无效:按糖皮质激素的标准疗法,初治8-12周无效者;
(2)激素依赖型:经糖皮质激素治疗能缓解,但激素减量过程中经常复发(一年内复发3次或半年内复发超过2次);
(3)对环磷酰胺或氮芥治疗无反应或反应延迟。
7、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征。明确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8、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
9、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
按日常生活活动评定(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的(BarthelindexofADL)量表评定日常生活活动(ADL)能力。Barthel指数≤45分的严重功能障碍者。
10、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二项。
11、结核性脑膜炎:
(1)脑脊液检查:压力升高、蛋白高、糖及氯化物下降,细胞以淋巴细胞升高为主。
(2)头颅CT或MRI可示脑干、颅底异常病灶、脑室扩大、颅内多发异常病灶等。
(3)症状:
a、可有全身结核中毒症状:发热、盗汗、消瘦、营养不良。
b、可有脑外症状:咳嗽、咳痰等。
C、可有全脑症状:头痛、恶心、呕吐、意识改变、智能下降等。
d、可有局灶神经功能障碍:颅神经麻痹、偏瘫、偏盲、复视等;
(4)有结核接触史;
(5)亚急性或慢性起病;
(6)抗结核治疗有效。
以上条件(1)必备,加其他任意一项即可。
12、病毒性脑炎及脑膜炎
(1)神经局灶缺血症状:可有肢体瘫痪、偏盲、失语、共济失调、震颤、舞蹈样动作;
(2)可有癫痫发作;
(3)脑膜刺激症阳性;
(4)可发生脑疝;
(5)实验室检查:中晚期脑电图多数异常;
(6)头颅CT或MRI多有异常;
(7)腰穿压力可增高,脑脊液或正常,白血病数增高;
(8)可有全脑症状:头痛、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精神障碍,可有发热;
(9)急性或亚急性或慢性起病。
以上条件(1)为必备,加另外两项即可。
13、急性心肌梗死:
(1)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单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2)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1)为必备条件,加(2)、(3)之一:
14、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左心室扩大):
A、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及Hotler(24小时动态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明确提示以下表现: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Ⅱ度Ⅱ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3)植入起博器、ICD、CRTD记录。
以上条件(1)为必备条件,加(2)、(3)之一。
B、冠心病并左心室扩大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左心室扩大(左室压:(女)50mm、(男)55mm)。
(3)左心房mm、左室压:(女)mm、(男)mm
15、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左心室扩大):
(1)TSH(促甲状腺激素)检查报告单;
(2)FT3(游离T3)、FT4(游离T4)检查报告单;
(3)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检查报告单;
(4)心电图或Hotler(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Ⅱ度Ⅱ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5)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显示左心室扩大;
(6)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2)、(3)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
16、强直性脊柱炎
需行脊柱手术或髋关节置换术。
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病变):
A、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 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
(2) 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3) 染色体检查报告;
B、骨髓增生性疾病(包括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
(2)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3)基因检查或染色体检查报告。
18、多发性硬化:
(1)急性或亚急性起病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临床上有急性发作和缓解复发的确切证据;
(2)头颅或/和脊髓MRI提示多发白质脱髓鞘病灶,增强后可有不同程度强化,并符合多发性硬化的影像学诊断标准;诱发电位可有异常;脑脊液电泳寡克隆区带(OB)或24小时IgG合成率异常;
(3)神经功能明显受损。泳寡克隆区带(OB)或24小时IgG合成率异常;
19、视神经脊髓炎:
(1)必要条件:视神经和脊髓的炎症性损害;
(2)支持条件:脊髓MRI异常延伸3个椎体节段以上;头颅MRI不符合MS诊断标准;NMO-IgG血清学检测阳性。
(3)神经功能明显受损(视神经、脊髓)。
20、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器官功能衰竭。符合下列指标中的两项:
(1)剧烈腹痛、频繁呕吐、高热、体温在39度以上;
(2)腹膜刺激征,肠鸣音减弱或消失;
(3)血清淀粉酶0u/L以上,白细胞16.0×/L以上;
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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