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患者婚恋及孕育问题最全分析

文章来源:结核性脑膜炎   发布时间:2016-11-9 10:01:03   点击数:
 

肺结核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患者不仅在身体上遭受病痛的折磨,还会影响到学习、工作等日常生活。其中,婚恋及孕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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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恋爱

中国古话说得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适龄男女婚配,不仅是自身生理、心理上的正常需求,更是顺利繁衍下代,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健康的男女在此方面当然不存在任何困惑,自由恋爱、结婚、生育,一切都那么的充满希望和美好。然而,对于肺结核患者来说,可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一般来说,如果在患肺结核之前就是单身,问题还是比较好解决。自己既然已经生病,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按照医生的建议好好治疗,好好休养,争取早日康复。病程中自然不适宜再去找异性朋友谈恋爱,应该等病治好了以后再谈,这样既不影响健康,也不会耽误婚姻大事。按照当前肺结核短程疗法的治疗原则,一般肺结核初治患者的疗程是半年,复治患者的疗程是8个月,即使是占比例不多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也至多两年疗程,时间上讲也并不是很长。

稍微有点麻烦的是有些患者在得肺结核之前就已经有了朋友。如果正在热恋之中,还是可以继续谈下去。不过,肺结核毕竟是法定乙类传染病,从知情同意的告知义务出发,患者还是要坦诚的将自己的病情告诉对方,以期望得到对方理解;同时也可以督促对方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体检例如胸部X线检查、痰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结核菌素测试等,预防感染。恋爱过程中的男女青年不要谈痨色变而意气用事中断恋爱关系,主治医生和基层管理人员也应该加强相应的肺结核相关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毕竟对于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来说,坚持药物治疗2个月左右,传染性会基本消失,这样对方是不会被传染的;而且只要正规抗结核治疗,90%以上的患者在6~8个月内可以治愈,不会影响谈恋爱(前文所述)。同时在患病期间不离不弃继续谈恋爱,对爱情本身来说也是一种考验,如果对方执意要中断恋爱也不值得留恋与悲伤。身体健康对自己和家人来说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因为恋爱问题而影响病情和治疗。

随着现代医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发展,普通人群对于肺结核已经不像以前那么害怕,笔者在从医过程中也较少遇见因对象患肺结核而选择分手的例子,倒是经常遇见患者咨询在治疗期间是否可以结婚的疑问。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很明确:正在治疗中的活动性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是不能结婚的,我国婚姻法也明文规定不允许(因为可能使得对方受到传染),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女性患者如果婚后怀孕对其病情、治疗以及胎儿的影响都很大。一般情况下建议在治愈半年后,肺结核比较稳定时结婚比较恰当;如果肺结核患者病情比较严重,病灶范围比较广泛,治疗结束后会有复发的可能性,这就要待病灶稳定之后再观察两年左右方能考虑结婚问题。

关于性

肺结核患者究竟能否过性生活,也是很多患病夫妇共同关心的问题。众所周知,夫妇双方健康和谐的性生活可以加深双方感情,增添家庭生活乐趣。同时从医学专业角度分析,精液中的精液胞浆素有类似于青霉素的杀菌作用,能减少女性生殖器官炎症的发生;前列腺分泌液也参与精液的组成,使前列腺体通畅,能减少男性发生前列腺癌的机会。应该说,适度的性生活可以调节男女双方对肺结核恐惧的紧张情绪,时身心松弛,心情愉快,增强双方战胜疾病的信心。但是,由于肺结核本身是慢性、消耗性疾病,性生活时患者体力、精力的付出会加重身体负担,也不利于疾病的康复。所以,肺结核病的传染期,特别是重症肺结核患者(急性粟粒性肺结核、结核性脑膜炎、干酪性肺炎、有严重并发症例如气胸、大咯血、肺源性心脏病等)应禁止性生活。病情好转后可适当恢复性生活,但也应自觉控制频度,如青年人每周不超1到2次,中年人每月不超过2到3次,老年人每月不超过1次。这里所说的频度不是绝对的,原则是看次日有无疲乏感作为指标,如果性生活后次日感到疲乏无力,食欲不振即可认为是性生活过度,应自觉矫正,延长时间间隔,或暂停性生活。总之性生活的次数和时间应该以不加重病情和患者不感到疲劳为限度,因此如果夫妇一方患有结核病,即性生活应该有所限制,其配偶应对此有所认识,双方应共同达成谅解,只有待肺结核痊愈或基本痊愈时才能和正常人一样过性生活。

关于生育

肺结核病人能否怀孕生育?这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生理学角度说,孕育的先决条件是精子和卵子结合,然后成为受精卵在宫腔内着床发育成胎儿;而罹患肺结核后男性不生精、女性不排卵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个别男性肺结核患者会合并睾丸结核、输精管结核、鞘膜积液等,会影响精子的成活率和射精能力,进而影响生育能力;个别女性肺结核患者合并输卵管结核,子宫内膜结核也可能影响生育能力),因此总体而言从能力看孕育不受大的影响。但是,对男性肺结核患者来说,治疗期因为抗结核药物的某些化学副作用无法保证精子有较高质量;对女性肺结核患者而言怀孕的话风险则更大:可能传染给胎儿使新生儿发生先天性结核病;孕期内分泌、免疫及呼吸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孕期头3个月内的反应如恶心、呕吐等会影响食物的消化吸收而使孕妇与胎儿的营养更加缺乏,影响肺结核的治疗与胎儿的发育生长;分娩后由于腹压下降也容易引起肺结核播散和咯血。所以一般建议是肺结核治愈后男性停药半年,女性停药一年,待体内药物副作用完全消除,各内脏器官及代谢功能全部恢复正常后方考虑怀孕问题。

如果女性是怀孕后才发生肺结核,在妊娠两个月内选择终止妊娠最好;如果妊娠已经超过3个月,可以在进行适当抗结核治疗的同时维持妊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妊娠要比自然分娩的危险性更大,但必须在产科医生与肺结核专科医生的严密监督下,进行产前检查与适当的抗结核治疗,产后也要及时复查,以防肺结核恶化或复发。需要注意的是,肺结核孕妇肺功能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分娩相比较正常孕妇也更艰辛,产科医生应充分考虑相关分娩困难因素,提前作好应对准备。肺结核孕妇顺利生产后,婴儿应在两个月后再行胸部X线等相关检查以排除肺结核。

关于哺乳

本专题的结尾简要谈一下女性肺结核患者的哺乳问题。哺乳会增加母亲对营养的需求,加重母亲的精神和体力负担,影响母亲的休息,因此对母亲肺结核的治疗十分不利。有的抗结核药物还存在乳汁中,其代谢成分对婴儿会产生一定影响;乳汁中也会含有结核杆菌,增加在哺乳过程中婴儿受传染的风险。因此传染性肺结核的母亲所生的婴儿,不应当母乳喂养只能进行人工喂养。

肺结核患者婚恋及孕育问题是关系到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成效的重要环节,值得从事肺结核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好好思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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