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保障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A款健康保

文章来源:结核性脑膜炎   发布时间:2018-3-12 23:18:57   点击数:
 

为满足客户对重疾风险保障的需求,贯彻落实监管新政,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重推出了一款保险产品计划——“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A款健康保险产品计划”。该保险产品计划由主险“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A款两全保险”及附加险“中邮附加邮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组合而成,具有“百种重疾‘邮’保健康”、“满期返还‘邮’为贴心”、“轻症豁免‘邮’显关爱”三大特色,给客户提供更全面有效的风险保障。

一、保险责任

(一)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A款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客户本合同及附加险保险合同(《中邮附加邮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的%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且未发生过《中邮附加邮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中所列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照客户本合同及附加险保险合同(《中邮附加邮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中邮附加邮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胰腺移植

27埃博拉病毒感染

28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29主动脉夹层血肿

30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病(Creutzfeldt-Jakob病)

3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2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33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4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3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7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系统性硬皮病

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2严重克罗恩病(Crohn’s病)

4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4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46植物人状态

47严重1型糖尿病

48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50多发性硬化

51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52严重心肌病

5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54严重心肌炎

55肺淋巴管肌瘤病

56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5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58感染性心内膜炎

59肝豆状核变性

60肺源性心脏病

61肾髓质囊性病

62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3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4失去一肢及一眼

65嗜铬细胞瘤

66小肠移植

67颅脑手术

6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0严重获得性或继发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1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72独立能力丧失

73胆道重建手术

74主动脉夹层瘤

75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76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7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78瑞氏综合症

79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80严重面部烧伤

81严重川崎病

8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3重症手足口病

84严重哮喘

85骨生长不全症

86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88脊髓小脑变性症

89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90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91艾森门格综合征

9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93难治性癫痫

94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5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96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97脊柱裂

9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9血管性痴呆

额颞叶痴呆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0种轻症疾病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3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6慢性肾功能衰竭

7肾脏切除

8单个肢体缺失

9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10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1慢性肝功能衰竭

12单耳失聪

13人工耳蜗植入术

14听力严重受损

15视力严重受损

16角膜移植

17单目失明

18中度瘫痪

19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20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1中度脑损伤

22中度帕金森病

23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5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26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2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28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29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30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3.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则免交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予豁免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保险责任免除

(一)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A款两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中邮附加邮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此列;

9.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前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以及遗传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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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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