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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的思考

文章来源:结核性脑膜炎   发布时间:2019-3-16 14:59:53   点击数:
 法与情的思考看到大家的投票,编者即担心又感动,50%多的人选择了“情”,但却疏忽了“法”。我更愿意相信,这是大家心里的希望,实际工作中,会和留言的网友一样,依法办案。技术贴暂不论“法”与“情”,且从“技术角度”,剖析这个案例收监不是想收就收,也不是不想收就不收。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是执法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哪些?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又有那些?(好繁琐),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案例中的Ⅲ型肺结核算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吗?(快了,快有结论了),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出具检查证明。编者在没有医师诊断的情况下,进行了网络搜索。肺结核分为四个类型,案例中的Ⅲ型算较为严重的,主要问题在于出现空洞。但是否存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明确的反复咯血,多脏器并发症,脑膜炎,还要进一步确认。而在肺结核的分期中,好转期和稳定期都提到空洞缩小或消失,也就是Ⅲ型有治愈可能。如果社区服刑人员病情经鉴定,好转或稳定,则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依法提出收监建议是必须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司法局应该严格落实病情复查,依法办案。(实际中,该服刑人员已康复,上级管理机关已要求县司法局依法提出收监建议)关怀贴“法”真的不容情吗?司法局从人性化的角度向监狱提出建议有错吗?《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重点来了)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咱们不是专家,有的病情着实复杂,还有就是案例中的“家庭困难”,都可以作为“根据需要”,进行反馈。但在法定情形消失的情况下,建议暂缓收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司法部监狱局的规定,年12月1日后的暂予监外执行不再有续保手续,也就是不需要建议延期。如果社区服刑人员保外情形消失,家庭困难怎么办?建议联系村委会、民政、妇联等部门或者社会团体,争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还可以利用远程探视,创造条件,让家属每个月可以探视服刑人员。我想服刑人员在监狱里也会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假释,早日回归社会。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思考贴最后还要回答一个网友问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司法局能提出假释吗?这个问题......和大家探讨,抛砖引玉,请指正。《刑罚》第八十一条,......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请注意“监规”两个字。另外,云高法[]号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四章办案程序,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罪犯居住地或户籍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的罪犯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审核裁定。

减刑可以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在法律规范之内容不得自我情感的僭越,但也要注意将“依法”作为回避责任的说辞,案件中相关工作人员的同情与勇气可否转化为对家属进一步的帮扶?

最后公布本次投票结果(截至7月22日17时)。网友留言都很明确,就不一一列举,大家可以在主页面“互动社区”查看原文。

云南省社区矫正

投稿邮箱:sftsq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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